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与乘务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应按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行经路线、停靠站点、首末班发车时间、车型结构 、配备车辆数等规范组织营运。未经原确定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