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与经营权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线路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