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与经营权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新开辟的、经营权期满的和在经营期限内需重新确定经营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经招标无经营者投标、中标及竞买的线路,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过渡期限内处置线路经营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