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接受其指派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和卫生保障。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支出的公共交通、食宿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