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服务关系。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强行为其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