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注册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和专业督导;

(三)按照规定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六)因故中止、终止志愿服务活动的,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