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二十条有效注册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二)接受志愿服务培训和专业督导;(三)按照规定使用志愿服务标识;(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五)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六)因故中止、终止志愿服务活动的,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