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九条有效注册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二)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保障;(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和专业督导;(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