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