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咨询、设计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进行编制或者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由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