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有关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程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