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九条已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概算,报市发改部门批准。按规定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在编制项目概算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