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二十条已修改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发改部门批准;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