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部门批准。

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