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七条已修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其中,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统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明确建设方式或者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