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六条已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统一、联合、集中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水务、人防、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完成各自的审批事项。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互为受理的前置条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专业机构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中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