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四条已修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