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三条已修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