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或者重大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