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二条已修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四)预备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五)项目前期费用;(六)项目预备资金;(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