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