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干部管理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