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就规章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上一年的年度审查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