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成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