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备案规章经审查处理终结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于七日内将审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审查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提出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