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在《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珠海特区报》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