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表决的撤销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