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关于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的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