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市人民政府应当修正而不修正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