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对书面审查意见应当在两个月内答复,提出对有关规章的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