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到渔港所在地的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国家机关的公务船舶和军事船舶进出渔港,免予签证和检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