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港、澳、台地区的船舶进出本市渔港,必须持有港、澳、台地区和国家有关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书,接受当地渔港监督机关的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