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擅自移动安全助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破环、损毁、移动的,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