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港的港务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港码头摆设摊档、堆放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渔港码头秩序的活动。进入渔港码头的车辆,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指挥,按指定的位置停放和装卸货物。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