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向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装卸。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