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港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港的功能;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