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对认定公布的渔港,应当根据批准的渔港总体规划划定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标);综合性港口应当明确划定渔业港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