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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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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渔港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已修改
渔港的建设应当符合渔港的规划和功能要求,预留渔港配套发展用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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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