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渔港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港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的投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并可采取国家许可的方式筹集资金。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渔港设施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人民政府所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