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的投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并可采取国家许可的方式筹集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渔港设施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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