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1年1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0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3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小东江水库大坝至东江水库大坝之间的水域。
(二)东江水库大坝至兜率岩岛之间,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南端与对岸磨刀石的连线为界,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北端与东江木材厂集材场1号码头之间的连线为界的水域。
(三)与上述(一)、(二)项水域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
(四)兜率岩岛。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东江湖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域。
(二)与东江湖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除一级保护区划定的区域之外的陆域。
准保护区的范围:东江湖流域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二级标准。
准保护区的河流进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
第三章保护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土法炼砷、选金、选钨和其他土法选矿,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电镀、制革、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和放射性物品的生产活动。
(二)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工业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四)禁止毒鱼、炸鱼。
(五)禁止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一)禁止新建、扩建采矿、选矿、冶炼和其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排污量。
(二)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禁止建设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旅游服务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建设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
(五)船舶、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的措施。
(六)客运、旅游船舶必须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存放设施,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收集和转运垃圾、粪便、含油污水的设施。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露营、野炊和水上体育活动。
(三)禁止设置加油站和水上商业、饮食等服务业网点。
(一)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二)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予以关闭、拆除。
禁止采伐一级保护区内的林木;采伐其他区内的林木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村民和二级保护区内严重缺乏生产资源的村民,应当统一安排,逐步外迁,妥善安置。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保护水环境的法律法规,不得污染水体。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东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修编和调整。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出界水质达到规定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其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郴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东江湖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利用经营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贮存设施的,责令改正;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