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第八条有效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确保小区环境卫生符合标准。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