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确保小区环境卫生符合标准。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