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第九条有效责任区或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争议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