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应当遵循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人防商场、通道、地上管网、架空管线、园林绿化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维修养护单位、清洁作业单位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公厕、公交站点、加油站、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区域、宾馆、餐饮、园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按照双方约定的义务履行;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负责;

(五)宗教活动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管理者负责;

(六)穿越城市的铁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及其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江河、湖泊、沟渠、池塘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