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