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由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