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布。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