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应当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布。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