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没有及时更新、维护环境卫生设施,造成环境卫生状况恶化,或环境卫生状况长期达不到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