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辱骂、殴打责任人制止违法行为,阻碍、影响环境卫生保洁单位作业,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