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区域。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的环境卫生负有清理、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