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清扫保洁义务,使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质量不符合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人不履行本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