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有效建立管行业与管环境卫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基层单位和所属行业的环境卫生监督纳入工作范畴,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